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人被处十年禁业根据公开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广西忠宁制药有限公司在销售含盐酸麻黄碱复方制剂小儿化痰止咳颗粒的经营活动中,没有对药品进行追踪、确认,虚构销售流向,销售管理混乱,导致属于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含特殊药品盐酸麻黄碱的复方制剂小儿化痰止咳颗粒流向不明。其中在年及年共销售小儿化痰止咳颗粒盒,涉及货值金额.28元,其中盒因企业注销等原因无法核实,确认销往合法企业盒,去向不明的产品盒,涉及货值金额.28元。去向不明的产品无论数量还是货值金额均超过了销售产品的60%。而广西忠宁制药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何某为广西忠宁制药有限公司的聘用人员,任供销部经理,负责销售管理,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盐酸麻黄碱复方制剂小儿化痰止咳颗粒的去向不明承担主要责任。依据当事人在广西忠宁制药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年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年修正)一案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当事人在广西忠宁制药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从该公司获取的收入并处获取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罚款和处当事人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广西忠宁制药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并未从该公司获得收入,罚没款为0元。并处于以下行政处罚:处当事人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值得注意的是,早在年期间,广西忠宁制药有限公司就因为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小儿化痰止咳颗粒(批号)时未核实购买方的身份信息和授权书,未采取转账方式,采用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交易等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及药品GMP相关规定,被收回GMP证书和责令停止生产了。多家药企被罚、责任人禁业除了上述药企责任人被处于十年禁业外,今年11月份,就有高达三位药企责任人因违规被处于十年禁业的处罚。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两则行政处罚信息,两饮片生产企业违反GMP,合计处罚.75万元。对相关负责人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内蒙古晟通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销售中药饮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以72.5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法定代表人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内蒙古蒙原本草制药有限公司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销售中药饮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以61.25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相关负责人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11月13日,江苏省药监局也发布了处罚公告,因江苏普华克胜药业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批准的原料药违法生产药品并销售,拟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作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因此,无论是药企还是责任人而言,在药品的生产销售中,还是应该遵守相关的法规,否则影响的不仅仅是企业或个人,甚至还可能会危害到人民群众。内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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